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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一、处方的含义
1. 由注册的职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 1、 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2、 患者用药凭证; 3、 医疗文书; 4、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具有法律性:是重要的法律凭证,处方药案规定妥善保存,处方和调剂一旦形成就不得更改。 处方具有特殊性:医生开具;药师调剂,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其他人和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 处方具有经济意义:处方和调剂一旦形成就有经济意义,有进销差价收入,是药品财务和经济核算的凭证。
二、处方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三、开具处方的依据
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来开具。开具处方要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简介 颁布时间: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颁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目的: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作用:有助于纠正目前医药环境中一些不规范行为,有利于发挥医师、药师专业作用。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特点:开具处方用药品通用名称;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有明确针对性;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增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强化了法律责任;药学部门和药师的作用明显加强;补充、完善了(试行)版,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主要内容:修改为8章63条;增加了2个附件,处方标准和处方评价表;内容增加很多,突出与重视医院药事工作。 意义:规范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发挥医师与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中的专业作用;最终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利益。
四、处方的时限性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医师处方权的获得
医师处方权的授予:注册执业医师;有明确的执业地点;有明确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观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业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 处方签名形式: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抗菌药物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严格抗菌药物处方资质管理:严格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二级以上医院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资质管理: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出规定。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并将签名字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行使麻醉药品处方权。
六、医师处方权的取消
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违规开具处方或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或牟利。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违规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违规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七、药师调剂处方资格的获得
1.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3、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八、开具处方可使用的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新活性化合物专利药品名称,只准首创(原研开发)企业使用专利药品名称,并应在中国申请有专利保护;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九、处方书写规则
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1、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5、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6、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8、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计量和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13、普通处方为白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普通处方保存1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十、处方限量
1. 普通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2、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3、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①门(急)诊患者开具精神药品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的哌醋甲 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②门(急)诊患者开具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慢性病或者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③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④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关于使用麻醉药品的特殊规定: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用于慢性癌痛会产生较严重不良反应。
十一、关于电子处方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十二、开具处方时易出现的问题
1. 处方诊断不规范:处方无诊断或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 1、 药品名称不规范:处方中应使用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或专利名不能使用商品名。 2、 联合用药不合理:可因此降低疗效或产生拮抗作用,出现不良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同类药物重复使用。 3、 不按规定的用法用量给药:用药剂量、用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用药剂量过大、不足或服药时间太长。 医师签署不完整:打印处方医师未签名;修改处方未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需要超剂量或者减少剂量使用时,未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字;随意更改签名字样等。
十三、处方调剂的相关规定
1.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1、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2、 药师签名或者专业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3、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4、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用药交待与指导,向患者交待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6、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7、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谢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8、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9、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0、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1、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完毕啦,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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