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s4142
发表于 2009-4-19 20:44
是的 Xt6o 谢谢
ps1117
发表于 2009-4-19 20:54
瞧一瞧啊看一看
goog1981
发表于 2009-4-19 21:12
来看看eucu1
lishijie88
发表于 2009-4-19 21:17
看看谢谢楼主AXC0 AXC0 AXC0
灰太狼
发表于 2009-4-19 21:19
这个得好好看看。。。
wsc_6529522
发表于 2009-4-19 21:45
看看是否正确?eucu1
shibg2008
发表于 2009-4-19 21:59
谢谢啦,看看先
!!!
发表于 2009-4-19 22:11
wsc_6529522
发表于 2009-4-19 22:56
该“医嘱书写”中有以下不足:
1、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包括医嘱)要求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用法中原已经习惯了的拉丁缩写仍可继续使用
3、一位医师同时开数项医嘱时,在最后一项医嘱的医师签名处签名即可,不必每项医嘱均签名
4、某项医嘱因特殊原因更改或作废时,如尚未执行的医嘱,用红墨水笔在医嘱的第二个字上开始重叠书写“取”在医嘱的倒数第二个字上开始重叠书写“消”,并有医师签名,而不是书写“作废”
5、“剧药”一词在我国早已废止,原“剧药”范畴的药品按其成瘾性和依赖性分别归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6、处方剂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剂量: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8、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必须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
9、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10、药师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11、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wsc_6529522
发表于 2009-4-19 22:59
建议大家仔细看看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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