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系统】发生肺血栓栓塞时,应首先考虑溶栓的情况
本帖最后由 a459850135 于 2018-8-14 10:29 编辑发生肺血栓栓塞时,应首先考虑溶栓的情况是:
A 严重低氧血症 B 剧烈胸痛 C 持续低血压 D 合并深静脉血栓 E 明显咯血
同学您好,本题选择C。
1.溶栓药物可直接或间接地将纤维蛋白溶酶原转变成纤维蛋白溶酶,迅速降解纤维蛋白,使血栓溶解;通过清除和灭活纤维蛋白原、凝血因子Ⅱ、Ⅴ、Ⅷ及纤维蛋白溶酶原,干扰凝血功能;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增多,抑制纤维蛋白原向纤维蛋白转变,并干扰纤维蛋白的聚合。
2.溶栓治疗可迅速溶解血栓和恢复肺组织灌注,逆转右心衰竭,增加肺毛细血管血容量及降低病死率和复发率。欧美多项随机临床试验证实,溶栓治疗能够快速改善肺血流动力学指标,提高患者早期生存率。国内大样本回顾性研究也证实,对急性PE患者用尿激酶或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rt-PA)溶栓治疗+抗凝治疗总有效率96.6%,显效率42.7%,病死率3.4%,显著优于对症治疗组和单纯抗凝治疗组。
3.适应证与禁忌证
适应证:(1)合并休克或低血压的PE(高危PE):PE患者出现休克或低血压时住院期间死亡风险极高,尤其在入院后最初数小时内。给予血液动力学和呼吸支持,直接再灌注治疗,尤其全身溶栓,是高危PE患者治疗的最佳选择(I,B)。有溶栓禁忌或溶栓失败伴血液动力学不稳定的患者,可行外科血栓清除术(I,C)。对全量全身溶栓有禁忌或溶栓失败者,也可行经皮导管介入治疗(Ⅱa,C) 。(2)不伴休克或低血压的PE(中危或低危PE):不推荐常规全身溶栓治疗(Ⅲ,B)。除合并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外,皮下注射低分子量肝素或磺达肝癸钠是大多数不伴血液动力学障碍的急性PE患者治疗的最佳选择。
绝对禁忌证:(1)出血性卒中;(2)6个月内缺血性卒中;(3)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或肿瘤;(4)近3周内重大外伤、手术或者头部损伤;(5)1个月内消化道出血;(6)已知的出血高风险患者。
相对禁忌证:(1)6个月内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 TIA)发作;(2)口服抗凝药应用;(3)妊娠,或分娩后1周;(4)不能压迫止血部位的血管穿刺;(5)近期曾行心肺复苏;(6)难于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180 mm Hg);(7)严重肝功能不全;(8)感染性心内膜炎;(9)活动性溃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危及生命的高危PE患者,大多数禁忌症应视为相对禁忌症。
4.肺组织氧供丰富,有肺动静脉、支气管动静脉、肺泡内换气三重氧供,因此肺梗死的发生率低,即使发生也相对比较轻。PE溶栓治疗的目的主要是尽早溶解血栓疏通血管,减轻血管内皮损伤,降低慢性血栓栓塞性肺高压的发生危险。因此,在急性PE起病48小时内即开始行溶栓治疗,能够取得最大的疗效,但对于那些有症状的急性PE患者在6~14天内行溶栓治疗仍有一定作用。
5.溶栓治疗结束后,应每2~4h测定APTT,当其水平低于基线值的2倍(或<80 秒)时,开始规范的肝素治疗。
6.特殊情况:已发表的资料中有28例妊娠女性进行了溶栓治疗,多数采用rt-PA,100mg,2小时给药,结果显示孕妇出现并发症的风险与非妊娠人群相似。除非情况危急,围产期禁用溶栓治疗。
7.基层医院医师对急性PE临床认识不足,其诊断意识有所欠缺,尤其对《规范化诊治流程》不熟悉,更缺乏急性高危PE溶栓抢救经验。应掌握急性PE简便易行的“三步走”策略,熟悉早期危险分层,治疗上才能对高危PE患者积极早期再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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