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394872 发表于 2008-3-9 14:08

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须知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  
   《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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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生正式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须知,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所填写资料若与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2. 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3月10日8:00~2008年4月3日18:00。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08年4月5日~2008年4月25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3. 考生需妥善保管个人报名密码,考生对自己密码的使用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4. 网报成功后,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考点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交费、拍照(根据考点的要求现场拍照或提交照片),及信息确认等工作。现场资格审核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和试用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已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5. 台湾考生需另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请先行安排好学历认证手续。香港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深圳,澳门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珠海,台湾非大陆学历考生可在大陆就近的考区、考点进行资格审核。

6. 考生签字确认报名信息时,请仔细检查。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考生对报名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7.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交费、拍照及信息确认者,网上报名无效。

    医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1. 考生凭应于考前十五分钟,凭《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进入医学综合笔试考场。

2. 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2B铅笔、钢笔、橡皮)外,不得携带任何其他物品。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3. 考生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

4. 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5. 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到考试结束前不得离开考场。要求提前结束考试的,须安排考生在警戒线区域内指定地点等待,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等待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6. 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按要求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区、考点和填涂准考证号等规定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作废。

监考员未宣布前,考生不得阅读试卷;监考员宣布考生开启试卷后,考生应首先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和印刷问题,如有这些问题,应向监考员申请更换,一旦考试开始后,不得申请更换试卷。

7. 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文字部分,用2B铅笔填涂机读信息点;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题卡无效。

由于考生本人原因造成答题卡损坏的不予更换备用答题卡。

8. 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模糊或答题卡污损等问题,可举手询问,询问须使用汉语语言。

9.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窥;不准吸烟。

10. 考生不得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不得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通讯设备,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不得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不得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不得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11. 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答题卡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分别翻放在课桌上,待监考员核验回收,监考员收回试卷和答题卡后应请监考员在本人准考证上签字确认,方可离场。

12.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员管理的考生,监考员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从事和参与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考区、考点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规定,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医师资格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实践技能考试答卷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类别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元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五条(一)、(二)、(六)、(八)、(九)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有第五条(三)、(四)、(五)、(七)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或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

第九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证书颁发卫生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已经注册的,注销注册。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其所在学校处理;已经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的,自发现替考行并处理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二年内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由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其他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或媒体通报。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并由考区、考点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由考区、考点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不按规定销毁试卷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一)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四条 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场有百分之六十以上考生存在雷同试卷的;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或其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医师资格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备用卷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医师资格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区、考点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巡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八条 考区、考点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考区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出现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出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或第七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考点签署意见,报考区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考区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考点。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考点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部。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考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同时报考区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考区、考点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考区、考点通报。

第二十四条 考区、考点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考区、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六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考区、考点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考区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区、考点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考区、考点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考区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医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考区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考区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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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网上报名(2008年3月10日~2008年4月3日)

步骤1、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2008年4月3日18时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第二阶段:现场资格审核(2008年4月5日~2008年4月25日)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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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项
填写说明

考生姓名
填写有效证件上的姓名,用于证书打印。不同考生的填写方式如下:
⑴ 对于大陆考生:姓名必须为汉字,不得包含英文字母、数字、标点符号、空格等字符,长度不超过28个汉字。
⑵ 对于台港澳与外籍考生:姓名长度不超过28个字符。

证件类型
请在下拉列表中选择证件类型,其中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或文职证件、台湾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来往大陆通行证、澳门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护照。

证件编号
填写证件类型所对应的号码:其中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5位或18位,外籍护照号码长度不少于6位。

登录密码
该密码用于登录时使用,请妥善保管。密码由字母、数字组成,区分字母大小写。密码长度为6到12位。

密码查询问题
请从下拉列表中选择您熟悉的密码查询问题。

密码查询问题答案
取回密码时使用的答案,请务必牢记。密码查询问题答案应为4到30个字符。

性别
⑴ 当证件类型为身份证时,性别可以自动识别。
⑵ 当证件类型为非身份证时,考生须自行填写性别。

出生日期
⑴ 当证件类型为身份证时,出生日期将由系统自动识别。
⑵ 当证件类型为非身份证时,考生需要自行填写出生日期。
⑶ 考生须年满十八岁且不超过七十五岁。

民族
请从下拉列表中选择民族,当证件号码类别为外籍护照时,将默认为“其它”。

家庭固定电话(或小灵通)
号码格式:家庭所在地长途区号(3至5位)-电话号码(6至8位)-分机号(选填)

单位电话
号码格式:单位所在地长途区号(3至5位)-电话号码(6至8位)-分机号(选填)

手机号码
大陆地区:手机号码固定11位,非大陆地区:6到11位。且第一位不能为“0”。

电子邮件
常用的电子邮件地址,邮件地址长度为5到60个字符。

联系地址
常用的联系地址,地址应详细说明所在省、市、区、街道、门牌号情况。长度不超过30个汉字。

邮政编码
常用的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大陆地区为6位,非大陆地区最短3位,最长不得超过6位。

报考类别最高学历
报考类别对应的最高学历,当选择“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与“无学历(含无正规学历和无学历)”时,无须填写毕业专业、毕业学校及毕业年月。

毕业专业
报考类别最高学历的毕业专业。

学习形式
报考类别最高学历的学习形式,当选择“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与“无学历(含无正规学历和无学历)”时,将自动默认学习形式为“师承或确有专长”。

毕业学校名称及所在地区
⑴ 请选择毕业学校的所在地,再进行毕业学校的选择。
⑵ 如果列表中不存在考生毕业的学校,考生可选择“其它”,再填写您的毕业学校。

毕业年月
报考类别最高学历的毕业年月,请在下拉列表中选择。

毕业证书编号
填写报考类别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编号,需要注意的有:
⑴ 在校研究生、无学历或师承人员:可不填写毕业证书编号。
⑵ 06年以后毕业的西医类、报考类别最高学历为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编号必填,系统将自动进行校验。考生务必填写准确。

在岗情况
⑴ 请在下拉列表中选择在岗情况:试用、在职、在校研究生。
⑵ 如果是“在校研究生”,工作情况的详细信息可以不填。

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域
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区域,进行省、市、县(区)的选择。

工作单位名称
考生通过“可核查”按钮进行模糊查找,确认工作单位机构代码、工作单位名称是否正确。

工作单位机构代码
填写工作单位对应的机构代码,需要注意的有:
⑴ 填写请参照: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卫生行业标准)WS218-2002。
⑵ 考生可通过“可核查”功能,在选择单位名称时,同步完成机构代码选择。
⑶ 对于未列入代码表的机构,由考生手工录入,录入务必正确,以便于审核。

机构类别
系统将根据机构代码识别所对应机构类别,未识别的机构请考生手工录入。

单位隶属
工作单位的隶属关系,其中包括:
⑴ 地方:中央、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含县级市)、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
⑵ 军队:总参谋部(总参三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北京军区、沈阳军区、兰州军区、济南军区、南京军区、广州军区、成都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
⑶ 武警:武装警察部队。
⑷ 公安:公安部所属边防、消防、警务现役人员。

报考级别
⑴ 请在下拉列表中选择: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⑵ 选择执业医师,将要求填写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年月及注册登记号。

报考类别
在下拉列表中选择对应的报考类别。

报考考区
在下拉列表中选择本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的考区。

报考考点
在下拉列表中选择本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的考点。

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年月
系统将自动获取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年月,考生无需填写。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登记号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登记号,请务必填写正确。

赤脚大仙 发表于 2008-4-3 16:07

很详细,支持一下:lol :fl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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